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岳阳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镇木材经营者董某某找到苏某某,要求收购苏某某五人判买的**公司山上林木,苏某某与其他股东协商后,同意将靠近董某某木材加工厂旁边的林木销售给董某某。砍伐前由苏某某向董某某划定了砍树的范围,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责采伐范围及采伐数量等工作,随后,周某某带着由董某某组织的工人开始砍伐。同月,周某某在未核实林木采伐证许可采伐范围的情况下,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范围,组织劳力擅自将岳阳县**镇**村**组**山、**山山上林木砍掉。经岳阳县林业局林业调查大队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为107立方米。2019年12月,苏某某、周某某积极赔偿了**片受害户13万元,签订了《关于**镇**村**片误伐松木的协议》,取得了**片村民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周某某有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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