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月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周某甲与本村村民口头协议,以2000元的价格将钟山县某某甲**上的松树承包下来由其处理,村民同意之后,周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的松树砍伐。经现场清点伐根,周某甲在**砍伐的松树为84株。经梧州市**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技术鉴定:砍伐的林木面积为0.9594公顷,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4立方米,出材量1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肆意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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