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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环境污染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嘉禾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8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1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2019年11月8日至12月9日)。

嘉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初,吴某甲问其表侄石某某是否能联系到一批含金属的工业污泥,给来浮选加工后变卖,要求石某某帮其寻找。石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广东省阳江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某,赵某某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290吨的含铜、镍的工业污泥给石某某拖运处理,并支付了处理费用。后石某某告诉吴某甲有一批含铜含镍且含水量高的尾砂矿可以拖运过来送给吴某甲,吴某甲找到其朋友谢某某,将此事告诉谢某某,试图在谢某某任法人代表的**县****厂试选,如试选成功再联系买家从中牟利。当时因谢某某的****厂在搞环评处于停产状态,不能存放尾砂矿,两人商量另找存放地。后谢某某联系了其朋友李某某,告诉李某某有一批含铜含镍且含水量高的尾砂矿要李某某帮忙找存放地,李某某答应帮忙。后李某某联系**县**镇**村其朋友吴某乙,由吴某乙找到位于****村****村*******一水泥空坪为吴某甲存放尾砂矿,后李某某、吴某乙带起吴某甲、谢某某找到该空坪位置,吴某甲联系石某某,并将空坪位置用微信发给石某某。石某某提出其表叔吴某甲需要一批含金属的工业污泥,赵某某为石某某供应了290吨的含铜、镍的工业污泥,2018年5月13日、5月14日,石某某雇车将270余吨尾砂矿分两批次根据吴某甲发送的位置拖运到**县,吴某乙联系铲车司机刘某甲刘某某卸货,吴某甲、谢某某接收尾砂矿后将尾砂矿存放在吴某乙为其找到的水泥空坪上。

该批尾砂矿存放十多天后,吴某乙多次催促李某某要求转移尾砂矿,并要求支付场地费,后吴某甲通过李某某支付给吴某乙场地费3000元,吴某甲要求李某某再帮忙找场地存放该批尾砂矿,李某某联系其在嘉禾县**镇**村委**村(原属**镇)经营铸造厂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帮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告诉李某某在其铸造厂旁边李某某原来与人合伙开办的煤场可以存放,后李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带谢某某和吴某甲同村朋友吴某丙找到位于嘉禾县**镇**村委**村李某某原来办的煤场的位置,当天,吴某甲要吴某丙联系铲车司机刘某甲装货,吴某丙叫刘某甲装货并联系货车,谢某某通过李某某找到刘某乙,叫刘某乙联系铲车及货车。后谢某某、吴某丙通过刘某甲和另一铲车司机周某甲装货,并雇请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乙联系的周某甲、周某乙、吴某丁、吴某戊、曾某某等人的货车将存放在**县**镇**村**自然村*******水泥空坪上的尾砂矿转移至嘉禾县**镇**村委**村李某某原来办的煤场里存放至今。经郴州市环保局检测站检测,该批尾砂矿重金属镍元素超标,系危险废物。经湖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煤场场地土壤检测分析,危险废物对该场地土壤环境质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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