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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江西省余干县**乡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3日,丽江市古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对周某某经营的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云岭段“美e佳超市”北侧废弃“尚艺美容美发店”内查获云烟(软珍品)、云烟(神秘花园)、云烟(软大重九)等21个品种共计1030.5条,当事人周某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证明,经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查获的卷烟价格进行鉴定,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9832.2元。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查获的1030.5条卷烟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查获的21个品种1030.5条卷烟中除LUCKSTRIKE(EST1871)、一带一路(120支硬盒黄)、一带一路(200支硬盒白)、天人合一4个品种无法进行真伪鉴别检验,共计价值195913.2元,其余共计17个品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9391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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