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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及其侄子周某乙、周某某老婆孙某某、刘某某、大舅哥刘某某、分别在不同的地点采取家庭作坊的方式制售假酒对外销售,其中有周某某主要进行假酒酒瓶的采购,刘某某负责假冒包装商标订购,由三人的各自家庭成员具体制假酒并各自销售,若假酒不足还各自相互调货,主要在阿克苏、喀什、克州等地进行销售,目前以查明在阿克苏销售非法盈利1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关于周某某生产伪劣产品中数额的认定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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