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武检刑不诉〔2023〕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2********,**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大足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2年6月17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20日,周某某在重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购**阁**抑菌液、樟脑等十几种中药材。2022年5月2日至5月11日之间,周某某先后来到彬州市、长武县,在**阁**抑菌液中加入红花、土鳖、毒蝎、樟脑、姜黄、三七粉等中药材后,向群众宣传该药可以治疗风湿、腰腿疼并予以销售。2022年5月11日该周在长武县宜禄街综治中心附近向群众销售该药品时,被长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周某某销售的药品为假药。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未造成伤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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