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伐林木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辉南县住辉南县****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辉南县金川镇立新村二道桥南侧国有天然林9林班1、2小班,盗伐林木6棵(胡桃楸1棵、柞树1棵、色树4棵),合计立木蓄积3.502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