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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612023650,汉族,小学文化,住汉寿县汉寿县沧浪街道沧浪河社区安堂组37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同案人范某某(已起诉)来到汉寿县龙阳街道孟奇路“天地人辉楼”楼道口将王杰停放在此的一台无牌黑色女式摩托车盗走,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农校附近工地的张某某。经鉴定,被盗女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

案发后,周某某积极协助警方追回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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