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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湘潭红星美凯龙建材市场盗窃作案3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日20时许,周某某在红星美凯龙建材市场2栋1楼走廊,盗走被害人邱某某的一台黑色美的牌立式风扇。

2、2020年6月4日20时,周某某在红星美凯龙建材市场2栋1楼保洁室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红色美的牌电风扇。

3、2020年6月6日19时,周某某在红星美凯龙建材市场2栋1楼走廊,盗走被害人邱某某一台白色美的牌立式风扇。

另查明,2020年6月11日,周某某被传唤至湘潭市和平派出所。2020年11月3日,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邱某某的谅解。被盗三台电风扇已经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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