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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暂住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6月16日、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多次至本市静安区汾西路120号清美鲜食超市内盗窃溏心松花蛋、腐皮蔬菜卷。6月20日,周某某又至清美鲜食超市内盗窃夹心肉糜,在准备离开时被超市员工扭获并报警。经查,周某某在清美鲜食超市内盗窃物品的进货价值共计人民币30余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6月20日,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14日、6月16日、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本市汾西路120号清美鲜食超市内多次盗窃溏心松花蛋、腐皮蔬菜卷,同月20日,周某某又在该超市盗窃夹心内肉糜后,被超市工作人员扭获并报警。

2.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经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确认的录像截图,证实周某某在清美鲜食超市盗窃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处扣押了夹心肉糜一盒。

4.上海市静安区丽青食品店出具的进货单,证实涉案夹心肉糜、溏心松花蛋、腐皮蔬菜卷的价格。

5.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承认于2020年6月14日、6月16日、6月19日、6月20日在清美超市多次盗窃的事实。

6.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被害人双方签订的《和解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的《原谅书》,证实周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到案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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