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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村。1994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一千元;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杨某某将被害人潘某某存放在中宁县宁安镇莫咀村周某某家鱼塘附近的一块钢板盗走。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942元。案发后,周某某、杨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9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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