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5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68********,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商丘市**县**镇**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公寓**栋**室(装修未入住)门口,用放在门口墙上密码盒内的钥匙,打开**室的房门,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房间客厅内的一把指纹锁,一个电饭锅和9个三角阀(合计价值人民币3158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现被盗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在义乌市**区**幢**单元**室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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