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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28岁,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2020年3月至4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百荣世贸商城盒马鲜生超市内,多次盗窃水果、矿泉水等商品,价值人民币2217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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