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38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镇**社区**委**组**号。2007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8月2日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窜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楼南面房间内,窃走桌子上一台14寸白色苹果牌手提电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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