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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坤钊,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本市南湖区富润路***号三楼***内,趁四下无人之机拉开***吧台东侧抽屉,盗取抽屉内的“海之梦”海鲜提货券28张,价值3516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还所有赃物,并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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