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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镇**村**组,住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早上9时至1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趁受害人李某某家中无人时,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家里冰箱中一斤猪肉,厨具下面的储物柜内一桶未使用完的四斤菜籽油,厨房桌子下面五斤米线,三楼上的一个木质蓬梯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猪肉价值18元,被盗的黑菜籽油价值32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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