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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利用给广汉市**工地运送水泥之便,窜至该工地一期16楼附近,由周某某望风,杨某某与魏某某将堆放在16号楼下的500个铸铁十字扣件搬运到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R5****货车上运输到彭州市**路**号任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获款1500元,三人各分得500元。2020年7月7日公安侦查人员在该废品收购站追回了该批铸铁十字扣件。经鉴定,涉案的500个铸铁十字扣件价值2135元。

2.2020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在逃)利用给广汉市**工地运送水泥之便,窜至该工地一期14楼附近,由周某某望风,杨某某、魏某某、唐某某三人将工地内的铸铁十字扣件装入编织袋,在其搬运编织袋的过程中,被工地管理人员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现场将周某某、杨某某挡获,并挡获已装有铸铁十字扣件的编织袋22袋,铸铁十字扣件共计1100个。经鉴定涉案的1100个铸铁十字扣件价值4697元。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亲属和杨某某、魏某某的亲属一起与被害单位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该公司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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