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4********,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初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四川******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德瑶,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沃尔玛“台北金K”V18房间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沙发上衣服中的现金6235元盗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现金6235元已退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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