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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四川米易县人,公民身份证号5104211999********,汉族,中专文化,教师,家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蓬溪县文井镇马槽井村8组9号2栋1单元1楼1号蓝天幼儿园小班教室内趁受害人高某某不在时拿起高某某手机,通过用高某某手机微信扫自己手机微信收款码的形式,将高某某手机微信中的零钱分三次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内,三次共转走人民币1696.58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7日退还给高某某共计人民币1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退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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