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铁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路**号院**号楼。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经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太原火车站第二候车室手机充电桩旁,乘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田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华为手机随手盗走并逃匿,后被民警抓获。经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61元。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田某某,被害人田某某对周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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