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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镇***村****号,现住安吉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窜至安吉县孝丰镇通德路261号小王棉被加工店门口,顺手牵羊窃取胡某某放置于空调外机上的长寿花盆景一盆,经价格认定,该长寿花盆景价值人民币25元。

2、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窜至安吉县孝丰镇南街270号门口,顺手牵羊窃取潘某某放置于门口的鹅掌花盆景一盆,经价格认定,该鹅掌花盆景价值人民币80元。

3、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窜至安吉县孝丰镇通德路261号小王棉被加工店门口,顺手牵羊窃取胡某某放置于空调外机上的吊兰盆景一盆,经价格认定,该吊兰盆景价值人民币20元。

4、2020年4月24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窜至安吉县孝丰镇通德路174号鼎弘手机店门口,顺手牵羊窃取陈某某放置于空调外机上的多肉宝石花盆景一盆,经价格认定,该多肉宝石花盆景价值人民币20元。

5、2020年4月25日至26日其中一天早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窜至安吉县孝丰镇通德路45号颜女装店门口,顺手牵羊窃取张某放置于店门口的鸭脚木盆景一盆,经价格认定,该鸭脚木盆景价值人民币100元。

6、2020年4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窜至安吉县孝丰镇通德路75号-77号呈祥寝饰店门口,顺手牵羊窃取郑某某放置于空调外机上的多肉黑法师盆景一盆,经价格认定,该多肉黑法师盆景价值人民币80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6次盗窃作案,价值325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退赔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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