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3〕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3********,**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8月31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0月9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苗医泡脚超市泡脚,同日16时12分许,周某某在支付泡脚费用时发现被害人马某某放在洗脚盆上的一部墨绿色的OPPOFINDX6手机,遂趁无人注意将该部手机盗走,并将手机以360元的价格销赃。后经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FINDX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80元。
2023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了马某某损失4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出售被盗手机所得360元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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