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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3********,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镇**村**组**号。此次盗窃行为于2020年10月6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时间自2020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某某,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11时许,周某某来到安龙县**镇韵达快递帮其妻子取快递,周某某趁人不备,将雷某某放置在柜台一部价值人民币2051元的华为HUAWEIMate20手机盗走。次日,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家中查获涉案手机后发还被害人雷某某,雷某某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刑法》第三十七条,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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