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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镇**村**队。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其女朋友马某某同居期间,趁被害人马某某不注意,多次偷拿被害人的手机并登陆手机银行APP,将被害人多张信用卡、储蓄卡和支付宝共计人民币68681.23元偷偷转账至自己名下。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人民币49774.5元给被害人,并对剩余赔款分期偿付达成协议,被害人已谅解被不起诉人。

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不起诉人供述,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刑事和解材料,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得以修复;结合认罪认罚具结材料,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周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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