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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 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北流市菲比酒吧门口,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派乐牌电动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邹某某。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490元。

2020年8月21日,被害人邹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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