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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3********,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巷**号“******”烧烤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未拔钥匙的**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藏匿于邕宁区**路**广场的地下停车场**栋入口处。次日公安民警将周某某抓获归案,并在上述藏车地点查获被盗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案发时价值3002元人民币。案发后周某某向谢某某退赔,得到张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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