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横县校椅镇校椅街三角坪附近农家乐农资店门口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偷走放在育苗杯上的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蓝色oppo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2399元)。在王某某发现是周某某盗窃手机后,周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把手机退还给王某某。2019年10月3日,周某某花费人民币1500元帮王某某将手机修理好。2019年10月14日,横县公安局民警将周某某抓获。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手机的事实。2020年10月30日,周某某和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表示谅解周某某。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赔手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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