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200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许,周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菜市**书店门口处,盗走被害人莫某某放在其三轮车车尾货箱上的一台红米10X手机(价值人民币1709元),2020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处缴获涉案手机,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莫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莫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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