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79岁,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41********,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号(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张家港市**塑料厂北侧厂房门前,窃得该厂职工张某某放在该处的熔喷布驻极专用电源1台,价值人民币7600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1年1月2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赃物(照片);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4.张家港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年满79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