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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79岁,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41********,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号(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张家港市**塑料厂北侧厂房门前,窃得该厂职工张某某放在该处的熔喷布驻极专用电源1台,价值人民币7600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1年1月2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赃物(照片);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4.​张家港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年满79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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