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用手机号登录拍拍贷借款的app时,发现该app绑定了被害人徐某某的银行卡。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先分两次从被害人徐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提取共计600元,后又盗取被害人徐某某银行账户内3499元购买一部iphone 8手机,并将之前提取的600元通过提现方式退还给被害人徐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父母对被害人徐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徐某某对周某某的谅解。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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