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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新郑市**庄**巷**号**室(户籍所在地新郑市**乡**庄**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新郑市新华路在水一方女汤部换衣间内,趁被害人魏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6086号衣柜内的一部华为P3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375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并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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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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