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街道庄**庄**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陈某在帮助昆明市旅游度假区****小区**栋**室业主冯某搬运白酒的过程中,盗窃了两箱共计8瓶贵州习酒。经鉴定,被盗8瓶贵州习酒价值人民币3424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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