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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58********,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衢州市柯城区**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衢州市区南湖菜场28号摊位买完菜准备离开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外侧摊位上的一只苹果X手机,遂趁其忙于生意不备之际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00元。

同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该部手机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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