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桐庐县**医院护士,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小**幢**单元**室(户籍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桐庐县**医院ICU病房值班期间至医院4号楼2楼ICU病房更衣室,见被害人申屠某某更衣室柜子上插着钥匙,便趁无人之际,打开柜门,窃得柜子内包中的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申屠某某发现现金被盗后报警。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得知已报警,且护士长在微信群内说明三日内主动退还不追究盗窃者责任的情况下,将7800元分别放至护士长及他人更衣室柜子内。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桐庐县桐君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退还剩余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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