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刑不诉〔2024〕1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3年1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106****,*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2024年1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间,在南京江北新区弘阳广场盒马鲜生超市,以漏扫商品方式七次盗窃上述超市内伊丽莎白雅顿体霜、牛肉、巧克力等商品,被盗物品未含税价格合计人民币622.8974元。
2024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盒马鲜生超市被盗物品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指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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