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4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44********,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人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街**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其子租赁被害人祁某某家的部分仓库堆放生产涂料的原材料,周某某去仓库给工人拿材料时,顺手牵羊,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前后一天上午、5月20日前后一天上午、 6月初一天上午、6月前后一天上午,分别窃得祁某某家自产的堆放于仓库里的冠顺缘牌精酿白酒各一箱,合计四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七十五周岁、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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