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优米酒吧附近盗窃立马牌蓝色电动车一辆。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2993元。

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该立马牌蓝色电动车一辆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