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6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街道***路**奶茶店门口处,采用骑车盗车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小牛牌电动车盗走,后在**路**车行内销赃过程中被查获。经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100元。

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追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