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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原系淮南******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公馆**幢**号,住本市大通区**小区**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9日12时许,周某某骑电瓶车来到本区**天地**栋楼楼顶,将邵某某晾晒的一床白色蓝花被子偷走。周某某交代,盗窃得手离开该小区后,将被子丢弃在朝阳路**绿化带附近。此后,周某某骑电瓶车来到本区**国际城**区**号楼楼顶,将凤某某晾晒的2床白色床单偷走。接着,周某某来到旁边一栋楼的楼顶,未发现其想盗窃的被子,周某某走出该楼道时,被小区保安抓获并报警。案发后2床白色床单发还给被害人凤某某。

2.2019年5月3日12时许,周某某骑电瓶车来到本区**国际城**期**号楼楼顶,将徐某某晾晒的一床粉红色蚕丝被偷走。周某某交代,盗窃得手离开该小区后,将被子丢弃在朝阳路**街绿化带附近。

3.2019年5月3日14时许,周某某骑电瓶车来到本区**新城**期**号楼附近,将胡某某晾晒的一床粉红色被子偷走。周某某交代,盗窃得手离开该小区后,将被子丢弃在路边绿化带附近。

4.2019年5月2日16时许,周某某骑电瓶车来到本区惠利**号楼附近,将刘某某晾晒的一床白色被子偷走。周某某交代,盗窃得手离开该小区后,将被子丢弃在小区门口绿化带附近。

5.2019年5月1日14时许,周某某骑电瓶车来到本区**国际城**期**号楼楼顶,将曹某某晾晒的一床粉红色蚕丝被偷走。周某某交代,盗窃得手离开该小区后,将被子丢弃在**广场绿化带附近。

6.2019年4月7日13时许,周某某骑电瓶车来到**国际城**期**号楼楼顶,将冯某某一床白色蚕丝被偷走。周某某交代,盗窃得手离开该小区后,将被子丢弃在**广场绿化带附近。

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患有恋物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周某某赔偿邵某某150元、赔偿凤某某80元、赔偿胡某某50元、赔偿刘某某70元、赔偿曹某某40元、赔偿徐某某200元、赔偿冯某某160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文件通知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冯某某、曹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徐某某、凤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思苑司鉴所[2019]精鉴字0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解情节,又系限定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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