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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7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市场**号档口购买蔬菜时,见到档主李某某华为 Nova 5pro手机放在档口内的木桌子下,遂起意盗窃手机,周某某趁李某某不注意,将该手机放进口袋里面偷走。周某某返回宿舍后,将李某某手机恢复出厂设置,下载微信,用短信验证码方式登陆李某某的微信账号,并利用李某某和李某某妻子的微信号数字组合猜中支付密码。周某某于当天8时28分,用李某某微信扫码转账40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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