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少儿教育培训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本区**街道**街**店内,趁店内人员不注意,盗窃四个盲盒玩具和一个摆件。

同年8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上述店内,盗窃五个盲盒玩具和两个磁力合金车。

同年8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上述店内,盗窃两个盲盒玩具。以上三次被盗财物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19.1元。

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南浦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