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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十堰市张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释放,同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同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月17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3月17日一次重报,4月10日进行公开审查。

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毕某某欲收购十堰市**公司厂房内的废铁及旧机器,在对**公司厂房废铁等物品进行实地估价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厂房配电箱内有铜线。2019年11月16日晚毕某某在家吃饭时遂产生了将**公司配电箱铜线偷走售卖获取利益的想法,并将此想法告知其媳妇周某某,周某某劝说毕某某不要贪图小便宜,毕某某不听周某某的劝说,并于饭后准备了作案工具。周某某因担心毕某某去偷铜线的过程中被发现出事,在毕某某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驾驶其鄂C****6黑色大众轿车出去作案时,和毕某某一起窜至张湾区花果**公司厂房外面,在毕某某从厂房围栏翻进厂房实施盗窃时,周某某坐在车内为毕某某望风。后毕某某将偷到手的铜线拉回**路废品收购站,并于2019年11月18日、19日两次将偷得铜线卖给张湾区汉江路种子公司院内废品收购站,获利3600余元。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发现配电箱铜线被盗报警并查看厂区监控,在场的毕某某因害怕查看监控发现是其实施的盗窃行为,遂于2019年11月21日晚上窜至**公司厂区内,从门卫室窗户翻进门卫室内,将监控主机和显示屏偷走扔到了**路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对面的垃圾箱里。2019年11 月28 号,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认定标的物每公斤的价格为4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总价值2400 余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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