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和住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3 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故与女友刘某某吵架,以此为由,将刘某某的手机(OPPOR17)抢走由自己掌管。当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私自将刘某某手机微信账户里面的201元分两次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当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再次使用刘某某的手机微信,冒充刘某某向刘某某的朋友龙志花借款5000元,随后将50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供自己挥霍。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退赔了被害人的5000元损失和手机,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及龙某某的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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