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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湘乡市**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8至2020年9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7日22时许,唐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一同来到长沙市**区**路**街,两人先后在**商店内盜窃一对隐形文胸、一盒染发霜,在**品店内盗窃一个旅行套装、一盒卫生棉签、一袋一次性口罩、两个搅拌勺、两个多功能用勺、一副太阳镜、两个手机钢化膜、三个修眉刀、一个手机壳,在**可店内盗窃了两双女士拖鞋、一条女式内裤、两把电动牙刷、在**日百货店内盗窃了十件小首饰,四家店铺内一共盗窃24种商品,共计31件,后经天心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82.44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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