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521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组**号,现住湖南大学**区。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8月6日、2020年8月11日二次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天都*楼**娱乐会所内,因不满该会所主管的工作安排,将被害人余某某放在化妆台上的一台黑色苹果7手机盗走,事后将该手机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丢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黑色苹果7(128G)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
2019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天都酒店附近被被害人余某某等人控制后,在现场等待民警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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