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晚上22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其红色的电动车来到湛江市麻章区**农场**村杨某某的养蜂场处,经观察后认为养蜂场的人不在或者睡着后,就扛了两箱蜜蜂绑在电动车上。当周某某开车离开时,被受害人杨某某及证人戴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现场发现周某某所盗窃的编号为41与65的两箱蜜蜂。
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某的家庭进行搜查,从其家庭中搜查出编号为15与66的两箱蜜蜂。周某某对其于2019年8月24日从湛江市麻章区**农场**村杨某某的养蜂场盗窃该两箱蜜蜂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价格认定,周某某所盗窃的四箱养蜂箱、蜂蜜价格为5276.2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的四箱蜜蜂、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受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合法、客观,有关联,相互之间形成一个合法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盗窃的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周某某是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受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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