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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民勤县**镇**村**社王某某承包的“北井地”里用电动三轮车先后五次盗窃苜蓿;2019年6月的一天,周某某在肖案村一社王某某承包的“小滩地”里用电动三轮车先后五次盗窃苜蓿;同年6月的一天,周某某在肖案村二社王某某承包的“沙窝湾”的枣树地里用电动三轮车先后三次盗窃苜蓿,共计盗窃苜蓿1584斤。经民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某盗窃苜蓿总价值为1425.6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7日民勤县公安局夹河派出所从周某某处扣押的电动三轮车请民勤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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