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周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被害人徐某某的瓜棚内盗走一个西瓜,并带回家中与其女张某某等人共同食用。同年7月22日,周某某在上述地点盗走二个西瓜,并带至其大嫂何某某家中与何某某等人共同食用。同年7月24日,周某某上述地点内摘了9个西瓜并装入事先准备的编织袋内,被瓜棚看守人员郑某某发现后,周某某将编织袋内的西瓜退还给郑某某,郑某某对周某某进行劝说后将其中一个裂口的西瓜赠送给周某某并让其离开。周某某在离开过程中又将瓜棚外摆放的一个西瓜盗走。
同年7月24日,周某某被叫至被害人徐某某西瓜地处理盗窃西瓜一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被害人徐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周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在周某某家中扣押西瓜两个。案发后,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两个西瓜已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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