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城关镇****街**号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路过睢县佳美超市,听到被害人楚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前篮内的手机铃声响,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便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手机盗走。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抓获,被盗手机被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00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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