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2********,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7日被取保候审,9月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春阳,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米易县**乡**村**社被害人崔某某家的临时住所内找水喝,后将崔某某放在钱包内的1860余元人民币盗走。2020年7月20日,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患有******;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经鉴定患有******,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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